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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思维导图及税收筹划要点

发表时间:2021-07-01 15:2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行为有两个特征,首先是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地产产权的权属变更,其次是原所有者因为权属变更而取得收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8种房地产特殊行为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房地产的权属发生变更;2)作为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因为权属变更而取得收入。

根据上述条件,房地产的“继承”、“赠与”、“出租”、“代建房行为”以及“重新评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于房地产的“抵押”,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由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正确的土地增值税核算需要有准确的房地产转让收入额扣除项目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其他的经济收益。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税金等六大类



那么,土地增值税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又有哪些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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